考证中国历史日期
历史日期包含两部分:文献保存的原始写法,以及拟定的另一历法对应日期。将两者一并保留,才能在不丢失原始信息的前提下检验或修订换算。主要判断涉及纪年、农历月份的身份,以及结果采用的民用历法约定。
原始日期
换算前,应完整转录日期。年号纪年的年数需要对应的年号和政治背景;农历月份需要保留任何闰月标记;日子则可能以日序数、干支日名,或两者并列的方式记载。
| 字段 | 应保留的内容 | 重要性 |
|---|---|---|
| 政治背景 | 朝代、国家或统治者 | 相似年号可能属于不同政权 |
| 纪年体系 | 完整年号或民国纪年名称 | 单独的年份数字有歧义 |
| 年份 | 年数及任何干支年名 | 提供年代框架 |
| 农历月份 | 月序数或月名,包括闰月标记 | 同一编号的非闰月和闰月是两个不同区间 |
| 日 | 日序数及任何干支日名 | 两种形式可以互相校验 |
| 历法措辞 | “旧历”“新历”、并列日期或类似表述 | 有助于确定所指的月日体系 |
| 文献语境 | 索书号、页码、题刻位置和改动 | 便于对照原件核查释读 |
残损的字或缺失的日数,应在其他信息足以辨明之前保留未定。只有月份的日期表示一个区间,不是该月初一。同样,也不能直接用一个公历年份替代农历年:农历年的起讫通常落在公历年中,而不是1月1日。
民国时期的记录还需另作区分。民国纪年以1912年为元年,但非正式记录可能把这一年份标签与公历或农历月份搭配使用。单凭年份数字,不能确定月份体系。
历史对照表与民用历法约定
参考资料必须符合换算目的。要确定历史作者实际使用的日期,同期年度历书或对该时期历法的重建,比不加限制地把现代规则投射到过去更为相关。
| 参考资料类型 | 提供的内容 | 首要确认事项 |
|---|---|---|
| 同期年度历书 | 某一年印行的日期 | 年份、适用地区或政权及版本 |
| 历史日期换算表或历法重建 | 拟定的历史月日序列 | 覆盖时期和历法假设 |
| 现代天文计算 | 在明确模型下求得的朔和节气 | 将事件转为日期所用的参考时间与规则 |
| 文献中的并列日期 | 作者记录的对应关系 | 两种历法各是什么,以及释读是否可靠 |
换算另一端的民用日期,也需要注明历法。儒略历和格里历使用相似的月份名称与数字,却可能指向不同日子。逆推格里历日期,则把格里历规则延伸到历史上实际引入之前的年代。
中华历法图鉴支持公元1年至公元2100年的民用日期。在1582-10-04及以前采用儒略历民用日期,之后接续格里历1582-10-15。在这一约定下,两者是连续的两天。切换跳过十个日期标签,但日子的连续进程并未中断。这项软件约定不表示中国在1582年采用了格里历,也不表示本站重现了支持范围内中国历史上使用过的每一种历法。
月初、干支日与日期分界
检查具体日子之前,先确定年份和月份。确认该月是非闰月还是闰月,再在所选历法中找出初一。农历第d日,是从该月初一经过d − 1天后的日期。跨越儒略历与格里历切换时,应计算实际经过的天数,而不是只给印出的日数相加。
月长提供另一项检查。三十日必须位于有三十天的月份。随后可将干支日名与该月相应位置上应有的日名比较。由于干支循环每六十天重复,名称相符可以支持拟定的日期,却不能单凭自身唯一确定日期。
计算所得的朔接近午夜时,参考时间很重要。1916年的新年朔是一个有用的临界案例:
| 参考时间 | 近似朔时及公历日期 |
|---|---|
| 东经116°25′的北京地方平太阳时 | 1916年2月3日23:51 |
| 东经120°的平太阳时 | 1916年2月4日00:05 |
这是同一个天文事件的两种时间表示。历史上的新年按北京日期,定在2月3日。采用另一条经线将事件归入历日的计算,则把它放在2月4日。确定历史月初时,需要问历法采用了什么日界,而不只是求出朔的瞬间。
记录结果
完整的日期说明,应将原始写法与换算日期并列,并注明后者是儒略历、格里历还是逆推格里历。应记录使用的年度历书、对照表或重建成果,包括版本。使用软件时,应保留实际输入,以及所有影响结果的历法设置。
缺失日数的记录,在最终说明中仍应保留为月份区间。闰月标记不确定时,可能留下两个候选月份。若拟议释读或历法重建仍有疑问,应在结果旁明确指出具体不确定之处,使暂定重建与已经完整确定的日期有所区别。